行 政 裁 定 书
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3号。
法定代表人陈法荣,该局局长。
委托代理人魏鹏飞,该局执法稽查科科长。
被申请人宜兴市丁蜀镇德志蔬菜点,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东贤市场内。
经营者刘德志,男,1966年9月3日生,汉族,住邳州市。
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)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宜市监案字(2019)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。本院依法受理后,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本案现已审查终结。
经审查查明,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宜市监案字(2019)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该决定书载明:经查,宜兴市丁蜀镇德志蔬菜点(以下简称德志蔬菜点)以5元/公斤的进价从丁山蔬菜批发市场外一挑担老太婆处购进10公斤韭菜,以8元/公斤的价格摆放在其摊位上销售。上述韭菜于2018年9月19日在该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,经宜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,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-2016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》标准要求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。2018年10月26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,上述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。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未提出异议,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,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韭菜货值金额80元,销售金额80元,违法获利30元。后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,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5月31日举行了公开听证,最终该局不采纳当事人提出的“罚款5万太重,希望减免处罚”的听证意见。
德志蔬菜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条第二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同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,责令德志蔬菜点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决定处罚如下:
1、没收违法所得30元;
2、罚款50000元,合计罚没50030元,上缴国库。
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17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德志蔬菜点送达。因德志蔬菜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,也未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。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,于2020年2月18日催告德志蔬菜点履行义务,德志蔬菜点在催告期限内,仍未自觉履行,市场监管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没款50030元及加处罚款50000元。
本院认为,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,其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、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判长 蒋**
审判员 叶**
审判员 杭**
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殷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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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1月16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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