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,全省PM2.5、PM10、二氧化硫、二氧化氮四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分别同比下降14.0%、8.5%、33.3%和2.7%;重污染天数平均为9.9天,同比减少5天;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平均为5.56,同比下降9.6%,传输通道城市平均为6.11,同比下降11.3%;优良率平均为60.4%,同比增加0.9个百分点。

水环境方面,2018年,“水十条”确定的国控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(Ⅰ-Ⅲ类)比例为62.7%,较去年同期改善7.3个百分点;劣五类水体控制比例为1.2%,较去年同期改善1.2个百分点。两项约束性指标均达到并优于年度目标要求。全省5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,51个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。截至2018年年底,全省设区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166个黑臭水体中,162个已整治完成。
据统计,2018年,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处罚环境违法案件18591件,罚款11.39亿元,其中,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1件,罚款4108.71万元;实施查封、扣押案件158件;实施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案件53件;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618件;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80件。